合隆乡中心小学校章程
(经2016年4月10 日第七届第4次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建立现代学校教育制度,加强对学校科学化、规范化监督与管理,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秩序,实施依法治校,建立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高效运行机制,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东港市合隆乡中心小学,位于辽宁省东港市合隆乡合隆街52号,学校始建于1912年,原名凤城县立龙头山二级小学,后划归东沟县,改为合隆乡中心小学。学校现隶属于东港市教育局,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小学,学制6年,27个教学班。学校网址:http://www.dgshlxx.com/。 第三条 1.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坚持实施“快乐阳光教学”,创建“习惯教育”品牌,办好人民满意放心教育。实现 “让每一个学生都成才、让每一个教师都成功、让每一个课堂都高效、让每一个家庭都满意”。 2.学校定位:办让合隆人民满意的小学教育。 3.办学特色:抓良好习惯培养,为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第四条 教育理念 培养目标: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初步养成关心他人、关心集体、认真负责、诚实、勤俭、勇敢、正直、合群、活泼向上等良好品德和个性品质,养成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的行为习惯,初步具有自我管理以及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初步具有基本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自学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初步养成锻炼身体和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的情趣。初步学会生活自理,会使用简单的劳动工具,养成爱劳动的习惯。 校风:和谐 奋进 求实 创新 “和谐”: 文明守信,团结合作;规范有序,协同发展; “奋进”: 不畏困难,不怕失败,不怕挫折,奋勇向前; “求实”: 诚实做人,不求虚名,扎扎实实、认认真真; “创新”: 勤于研究,敢于革新,期盼新发现、追求新成果。 教风:教风:敬业 爱生 博学 善教 “敬业”:忠于职守,诲人不倦,以育人为乐;严谨治学,潜心施教,创优良绩效; “爱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用爱心、诚心、热心、细心、耐心换取家长的放心、学生的信任。 “博学”:知识渊博,视野开阔,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善教”:具有较高的教学艺术,教书育人,循循善诱,善于“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学风:乐学 勤思 善问 践行 “乐学”:热爱学习、乐于探究、积极主动、充满自信; “勤思”:勤于思考、善于探究、态度踏实、刻苦顽强; “善问”:敢于质疑、善于提问、奋发努力、乐于创新; “践行”:勇于实践、善于动手、做中悟道、学做合一。 校训:养成良好习惯,成就美好人生。 第五条 每年9月15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校歌是《校园放歌》 校徽:
校旗:
第六条 学校主管部门:东港市教育局 第七条 学校地址:东港市合隆满族乡合隆街52号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财务后勤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如下权利: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具有最终决定权。 2.人事权。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等。 3.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学校财产要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校长有权决定学校的基建项目,并在法律和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4.奖惩权。校长有权对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提出奖励,对工作中犯有重大错误的出现重大事故者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条 校长应履行的义务 5.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6.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化、科学化管理,实行校务公开,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和全体教职员工的智慧和力量。 7.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鼓励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引进人才,提高层次。 8.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9.按教育规律办学,坚持学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10.勤政廉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11.保证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不断改善。 第十一条 学校设副书记1名。副书记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教导处、工会、少先总队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 1.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书记、教导主任、副教导主任、工会主席、村小校长、总队辅导员、骨干教师等人组成。 2.校务委员会定期召开,每月一次。 3.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召开。重点分析、研究、反馈、交流教育教学,总务后勤,安全工作等工作的进展情况,讨论并通过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各项规章制度等学校重大事宜。为校长的正确裁决提供依据。 4.校务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在意见分岐的情况下,校长有权做出最后裁决。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积极开展课程改革,教育教学工作的总思路是:围绕良好习惯培养,开发校本教材,依托课堂观察活动,进行深度学习研究,形成习惯培养“115”模式和各学科有效教学模式。 第十五条 学校德育工作:围绕良好习惯培养,开展主题教育月活动,形成习惯培养“115”模式。 第十六条 教导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德育工作的组织形式,校长主抓,副书记协助,教导主任具体抓,班主任落实。 第十七条 学校依照《国旗法》规定,举行升旗仪式。基本步骤:升旗仪式-国旗下教育-星级班级评价-文明班级评价。 第十八条 班主任工作:做好“115”习惯教育模式的落实,做好习惯培养星级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副书记、教导处、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管理网络。按学科建立教研组,设教研组长1名,领导、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研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和教研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 第二十条 教导处是学校教学工作职能部门。要按照教学工作计划,开展课堂研究活动,建立有效课堂教学模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使所有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全面发展和提高。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文字。要求教师和学生必须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学校设置写字课,有专任教师上课。定期开展演讲、讲故事、手抄报、书法等竞赛活动,为学生搭建说普通话和写规范字的舞台。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家《课堂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东港市小学教学常规》和教学计划。维护校历表、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等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停课半天须经校长批准,并报教育局备案。停课一天须经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认真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和考试以及相应学科的毕业、结业考试和考查,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要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二十五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组织管理,认真开展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严格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程序和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导处加强对各室(计算机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室、美术室、图书室、阅览室、多媒体教室、综合活动室、科技室等)的管理,提高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科研为先导的思想。教导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研究的职能部门。做到每一个五年计划校长都主持一个以上丹东市级以上的科研课题,加强科研课题的管理,做好课题的立项、实验、总结工作,科研与教研相结合,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每位教师根据学校的总课题每人都要有小课题,小课题做到“小、细、实”。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认真开展一年一届校园艺术节和体育节。 第三十条 教导处要加强课堂教学的研究活动,采取推门听课、教师约课、教研课、观摩课、赛课等活动,提高教师课堂教学水平,实施有效教学。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做到后勤不后。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采用规范票据。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四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三十五条 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 第五章 党支部建设、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支部各项规章制度,并按规章制度开展党支部日常工作。学校党支部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除了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以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1.研究学校重大事项;2.监督管理德育工作;3.师德师风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修改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3.讨论教工福利费用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学校工会委员会。 5.参与评议、考核学校中层以上干部。 第三十八条 工会工作要依靠团结组织动员广大教职工安心教学、提高效率,更好地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少先队组织在党支部领导下发挥对学生的德育教育作用。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和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在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予以处理,切实保证师生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物价、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职员、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四十四条 保障教师合法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按照年度考核细则和绩效考核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完成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和课时计划,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依据学校目标管理方案,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评价。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第五十条 对业绩突出的教师通过发证书进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如有教职员工违反校规,将对其进行批评和处罚,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3.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4.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5.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6.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学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已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局核准后生效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属校务委员会
学 校 章 程
东港市合隆乡中心小学
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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